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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1.2013年3月18日,甲機械公司與乙融資租賃公司接洽融資租賃某型號數(shù)控機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與丙精密設備公司簽訂購買一臺某型號機床的買賣合同。丁以保證人身份在該買賣合同中簽字,但該買賣合同沒有保證條款,且丁未與丙另行簽訂保證合同。

乙和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約定,機床價款1200萬元。乙在締約當日支付首期款400萬元,丙在收到首期款一個月內將機床交付給甲。乙在機床交付后8個月內,每月支付100萬元。

2013年8月3日甲未通知乙,以機床所有權人的身份將機床以市場價賣給戊,戊不知甲是承租人的身份,在收到機床后付清價款。乙知悉上述情況后,以甲不是機床所有人為由主張甲戊之間的合同無效,且主張自己是機床所有權人,要求戊返還機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連續(xù)3個月未支付機床價款共計300萬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到期和未到期的500萬元價款,乙認為丙無權要求自己支付未到期的200萬元,并以此為由未支付任何價款。丙遂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丁拒絕,理由有兩個:(1)丁僅以保證人的身份在該買賣合同中簽字,買賣合同并不存在保證條款,且丁未與丙另行簽訂保證合同,因此,保證合同未成立;(2)即使保證合同成立,由于合同中未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因此,丁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丙不應該在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乙財產之前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

要求:

根據(jù)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乙關于甲戊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的觀點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2)乙關于自己仍為機床所有權人,并要求戊返還機床的主張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3)乙關于丙無權要求支付未到期的200萬元的觀點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4)丁與丙的保證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丁關于保證形式為一般保證的主張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乙的觀點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乙的觀點不符合規(guī)定。因為甲將其承租的租賃物無權處分,受讓方戊對甲不享有所有權并不知情,也不應當知情,屬于善意第三人;標的物按市場價轉讓,且機床已經交付(戊收到機床后付清價款),戊有權主張善意取得該機床的所有權,乙不再擁有機床的所有權,無權要求戊返還。

(3)乙的觀點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在本題中,截至2013年11月2日,乙未支付的到期價款300萬元,占合同總價款1200萬元的25%,已經超過1/5,丙有權要求乙支付到期(300萬元)與未到期(200萬元)的全部價款。

(4)丁與丙的保證合同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5)丁的主張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償還對B公司的到期債務,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對A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異議,認為本公司未達破產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對A公司之債權由C公司提供連帶保證,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為清償該筆債務;第二,盡管A公司暫時不能清償所欠B公司債務,但其資產總額超過負債總額,不構成資不抵債。經審查相關證據(jù),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雖然A公司的賬面資產總額超過負債總額,但其流動資金不足,實物資產大多不能立即變現(xiàn),無法立即清償?shù)狡趥鶆铡?jù)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產申請,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該破產案件中,有以下情況:

(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訴A公司股東甲的債務糾紛案件。D公司主張,因甲未繳納出資,故應就A公司所欠D公司債務承擔出資不實責任。該案尚未審結。

(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萬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屬廠房為該筆借款提供了抵押擔保。2014年5月18日,經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償還了其所欠200萬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經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廠房市場價值為500萬元。有其他債權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償行為屬于破產申請受理后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故應認定為無效。

(3)2014年6月2日,F(xiàn)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據(jù)其與A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產品,現(xiàn)合同到期,要求提貨。據(jù)查,該批產品價值50萬元,現(xiàn)存于A公司倉庫,F(xiàn)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費10萬元。管理人認為該批產品屬于債務人財產,故不允許F公司提走。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以C公司為其債務提供了連帶保證且有能力代為清償為由,對破產申請?zhí)岢龅漠愖h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人民法院以A公司現(xiàn)金不足,資產大多不能立即變現(xiàn)清償債務為由,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是否符合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3)對于D公司訴A公司股東甲的債務糾紛案,在程序上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4)有關債權人關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償行為無效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F公司是否有權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產品?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異議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符合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定,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xiàn)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在本題中,A公司已經不能清償其對B公司的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B公司對A公司提出的破產清算申請。

(3)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根據(jù)規(guī)定,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提起訴訟主張債務人的出資人等直接向其承擔出資不實責任,案件在破產申請受理時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4)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guī)定限制。

(5)F公司有權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產品。根據(jù)規(guī)定,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在本題中,A公司基于承攬合同占有F公司的財產,且F公司已付加工費,管理人無權拒絕返還加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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