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PA考試中我們有很多值得注意的地方,要時刻注意考試題目的的一些“陷阱”,而想要做好這一點最好的辦法就是通過不斷的練習了,澤稷小編本次為同學們從澤稷CPA題庫中挑選了一部分的考試題目,又興趣的同學可以先嘗試著做做看。

澤稷CPA題庫——《經濟法》測試<四>

3.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簽發(fā)一張以A銀行為承兌人、金額為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A銀行作為承兌人在匯票票面上簽章,甲公司的股東鄭某在匯票上以乙公司為被保證人,進行了票據保證的記載并簽章。甲公司將匯票交付給乙公司工作人員孫某。孫某將該匯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疏漏,將匯票暗中取出,并偽造乙公司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將匯票背書轉讓給與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隨即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對于孫某偽造匯票之事不知情。丁公司于匯票到期日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在審核過程中發(fā)現(xiàn)匯票上的乙公司簽章系偽造,故拒絕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鄭某追索,均遭拒絕。后丁公司知悉孫某偽造匯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絕。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書轉讓行為而取得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應當向丁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3)鄭某是否應當向丁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4)孫某是否應當向丁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答案】

(1)丁公司取得票據權利。根據規(guī)定,盡管丙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據權利人,在其向丁公司背書轉讓時,丁公司善意取得票據權利。

(2)乙公司無需向丁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guī)定,在假冒他人名義的情形下,被偽造人(乙公司)不承擔票據責任。

(3)鄭某應當向丁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guī)定,如果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實質要件”的欠缺而無效(如簽章偽造),并不影響票據保證的效力,保證人(鄭某)仍應對票據權利人(丁公司)承擔票據保證責任。

(4)孫某無需向丁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guī)定,由于偽造人(孫某)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

4.2016年4月4日,甲公司從乙銀行借款80萬元,用于購置A型號自行車1000輛,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6月4日,并以價值90萬元的自有房屋一套為乙銀行設定抵押,同時,乙銀行與丙公司簽訂書面保證合同,約定丙公司為甲公司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自行車價格上調,甲公司于4月5日,又向乙銀行追加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4月7日,甲公司與自行車生產商丁公司正式簽署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丁公司為甲公司提供A型號自行車1000輛,總價100萬元,甲公司應于4月9日、4月20日分別支付價款50萬元,丁公司應于4月16日、4月27日分別交付A型號自行車500輛。”雙方未就自行車質量問題作出約定。4月9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車價款50萬元。4月16日,丁公司交付A型號自行車500輛。甲公司在驗貨時發(fā)現(xiàn)該批自行車存在嚴重質量瑕疵,非經維修無法符合使用要求。4月18日,甲公司表示同意收貨,但要求丁公司減少價款,被丁公司拒絕。理由是:第一,雙方未就自行車的質量要求作出約定;第二,即使自行車存在質量問題,甲公司也只能就質量問題導致的損失要求賠償。4月20日,丁公司請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車價款50萬元,甲公司調查發(fā)現(xiàn),丁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可能沒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暫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15天內提供具有足夠履約能力的保證,丁公司未予理會。5月6日,丁公司發(fā)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將向人民法院起訴甲公司違約。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經營狀況繼續(xù)惡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500輛自行車買賣合同。5月20日,甲公司隱瞞已受領的500輛自行車的質量瑕疵,將該批自行車以30萬元賣與戊公司,約定6月30日付款交貨。5月25日,庚公司告知甲公司,愿以35萬元購買上述500輛自行車。5月30日,甲公司以自己隱瞞質量瑕疵為由,主張撤銷與戊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6月4日,甲公司無力償還乙銀行兩筆貸款,乙銀行考慮到拍賣抵押房屋比較繁瑣,遂直接要求丙公司還貸,被丙公司拒絕。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是否取得已受領自行車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減少價款?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車價款的義務,是否構成違約?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有權就未交付的自行車解除合同?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權撤銷與戊公司買賣合同?并說明理由。

(6)乙銀行是否有權要求丙公司償還第一筆貸款?并說明理由。

(7)乙銀行是否有權要求丙公司償還第二筆貸款?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已經取得已受領自行車的所有權。根據規(guī)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甲公司有權要求減少價款。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車價款的義務不構成違約。根據規(guī)定,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相對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4)甲公司有權就未交付的自行車解除合同。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甲公司無權撤銷與戊公司買賣合同。根據規(guī)定,對于因“欺詐”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撤銷權。

(6)乙銀行無權要求丙公司償還第一筆貸款。根據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

(7)乙銀行無權要求丙公司償還第二筆貸款。根據規(guī)定,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的變更,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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